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481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