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92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5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承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56、1257、1258、12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56、1257、1258、12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9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白色或透明結晶2包、白色
透明結晶塊1袋,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2「證據與出處」欄所列之證據在卷可考,足認前開物品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檢出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如附表編號3「證據與出處」欄所列之證據附卷可查,且該吸食器因無法與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該吸食器亦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㈣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附表:
編號品名與數量鑑驗結果備註證據與出處1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3.4591公克,驗前淨重3.2104公克,鑑驗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3.205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1頁)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4.1339公克,驗前淨重3.9001公克,鑑驗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3.8951公克2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7730公克,驗前淨重0.5640公克,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563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聲沒字卷第17頁)3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機關以乙醇沖洗,檢出左揭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