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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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俊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張文俊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同意聲請定刑,
受刑人所犯罪數時間緊密,觸犯法益對社會危害輕微,且已深感悔意,家中妻子於民國000年0月生育,懇請念及法律公平正義、情理,從輕量刑,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見定刑聲請切結書)。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6月,應予更正)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13日111年3月28日111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344、1344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91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8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4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5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2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5月9日111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4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5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日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4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87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61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6日111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4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9日112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5日112年8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1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