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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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905號、第6906號、第6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晉豐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與告訴人 許淑意 係夫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行動裝置、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財產等犯意,未經告訴人許淑意同意,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擅自輸入帳號密碼而登入告訴人許淑意之手機,並開啟街口支付app儲值及轉帳功能,先後於112年3月26日6時15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元、同日8時29分許轉帳1,500元、112年4月26日23時23分許轉帳5,000元、112年4月27日2時54分許轉帳5,000元至其他帳戶,以上開方式取得告訴人許淑意所有之財產。嗣經警獲報查悉上情。㈡被告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毀損門鎖之安全設備而犯竊盜等犯意,於112年6月5日2時許,未經負責人 郭廷威 同意,以不詳方式進入告訴人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0號辦公處所,再使用不詳工具撬開管理部門辦公室門鎖,進入竊取該辦公室內存放之監視器主機1臺(價值6,0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警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於上址辦公室桌椅處地面上,扣得手套1個,經採得手套上之DNA-STR型別檢體,比對與檔存被告DNA-STR型別相符,查悉上情。㈢被告係告訴人 劉阿味 之女婿,竟基於侵入住宅而犯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7日4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告訴人劉阿味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外,未經告訴人劉阿味之同意,以不詳方式侵入該址,再徒手竊取告訴人劉阿味置放於抽屜內價值5萬元之金項鍊1條、1萬元之金戒指2個、1,000元之現金20張及約1,000元之零錢等物,並於得逞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警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就㈠所示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行動裝置罪嫌、同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財產罪嫌;就㈡所示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嫌;就㈢所示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113年7月2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
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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