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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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學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學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學翰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陳學翰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對定刑之範圍、
內容、如何具體定刑無意見等語(見被告113年6月17日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高額,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112年6月2日112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9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9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832號112年度簡字第5127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1日112年1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832號112年度簡字第51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9日113年2月16日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340號(執行中,執行至113年6月22日)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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