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98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洪如明」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受刑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