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51號具保人丙○○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