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告 張國寶
張金鑾 臺中市○區○○街○○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真張國權 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8,000元(6,849,0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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