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伶容 、楊寬福、 楊寬興楊學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2,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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