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9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林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835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被告受分配之次序3執行費債權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次序5第一順位抵押權400萬元均予剔除,並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增加291萬559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萬5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小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