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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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352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樓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樓
一、㈠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