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AFAELITOBBALOIS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RAFAELITOBBALOIS共同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陳 李勝柱 (另行審結)為萬鎰儎號漁船船長,明知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竟與未經辦理入境我國許可之菲律賓籍漁工RAFAELIT
OBBALOIS共同基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9月16日下午2時55分許,擅自以該漁船搭載RAFAELITOBBALOIS進入屏東縣東港鎮鹽埔漁港之碼頭,嗣於入港時,經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東港安檢所安檢人員登船檢查時,當場查獲藏匿在萬鎰儎號漁具艙內之RAFAELITOBBALOIS。案經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核被告RAFAELITOBBALOIS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被告與 陳李勝柱 共同實行本件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不高、冀圖獲取較高代遇不惜觸犯他國法致罹刑典、所為足以害及國境治安,形成治安隱憂,犯罪所生損害不輕,及該被告前又有偷渡來台紀錄,此次係再犯,本不宜輕罰,惟念在其現罹重病景況可矜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徒刑,並以被告為一定經濟動機及利益,不惜以身觸法之犯罪性質,併科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處有期徒刑及所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