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96號聲請人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西合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內分│98年5月7日│33,234元│AD0000000││││司 曹慶霖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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