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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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5639號、99年度執聲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3月7日│97年3月7日某時│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下午5時許││上午8、9時許│上午8、9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256號│1256號│2071號│207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02│97年度審訴字第1602│97年度審訴字第1619│97年度審訴字第1619││││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232│97年度上訴字第4232│97年度上訴字第4231│97年度上訴字第4231││││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