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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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 蔡新買
楊義重 被上訴人 周兆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