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嘉隆
郭明昆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嘉隆被訴強制罪部分無罪,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郭明昆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嘉隆於民國104年6月20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與郭明昆所騎乘附載 郭婉汝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行車超車問題互生嫌隙,嗣雙方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被告江嘉隆因不滿郭明昆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將其攔下,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詎被告江嘉隆竟基於妨害自由及傷害之犯意,與郭明昆相互拉扯毆打,被告江嘉隆並將郭明昆摔倒在地,並以腳壓制在地,而妨害郭明昆起身行動之權利,造成郭明昆受有上唇擦傷、右背部挫擦傷、右手肘挫擦傷及右腰部挫傷,被告江嘉隆則受有後頸部挫傷、前胸部及右手第四指挫瘀傷等傷害(被告江嘉隆及郭明昆被訴傷害部分,業據其等互相撤回告訴,詳如後述公訴不受理部分),因認被告江嘉隆涉犯刑法第
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云云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江嘉隆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云云,無非係以被告江嘉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害人郭明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及證人郭婉汝於偵查中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江嘉隆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將郭明昆壓制在地,惟堅決否認有何強制之犯行,辯稱:郭明昆及郭婉汝下車後,分別抓住伊的左右手,因為伊機車上還有12歲的女兒,伊為保護伊及伊女兒生命財產安全,只好先甩開郭婉汝,再將郭明昆壓制在地上,避免他造成更大的傷害,伊將郭明昆壓制只是要避免他繼續對伊造成傷害,且伊將郭明昆壓制在地後,伊因遭郭明昆拉住而無法起身,並無妨害郭明昆起身之意思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江嘉隆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因變
換車道問題,致使適時行駛於同向車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附載郭婉汝之郭明昆心生不悅,行經中華路與中山北路口時,郭婉汝曾下車欲走向被告江嘉隆,但為郭明昆所阻止,其後被告江嘉隆騎乘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時,即遭郭明昆騎乘機車阻擋於其所騎乘之機車前,郭明昆並向被告江嘉隆稱「騎重機很囂張嗎!」等語,嗣即與郭婉汝分別拉住被告江嘉隆之左右手,被告江嘉隆隨即將郭婉汝甩開,郭明昆遂將被告江嘉隆頭上之安全帽打落在地上,被告江嘉隆即將郭明昆壓制在地,兩人並互相拉扯,於警方到場後,兩方始放開對方之事實迭據被告江嘉隆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述綦詳(見偵查卷第3頁背面至第4頁、第31頁,本院審易字卷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本院易字卷第31頁);核與證人 江昱嫺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伊父親即被告騎乘機車載伊出門,在郵局前面停等紅綠燈時,就有一男一女騎車跟在後面,那名女生本來下車走向伊及伊父親,但被那名男生阻止了,後來伊父親覺得他們有問題就繞路,惟又在一個路口遇到,那個女生罵一些難聽的話,故伊父親又繞到中山北路,因為那邊剛好紅綠燈且有點塞車,伊及伊父親就被他們攔下來,其中該名男子好像說騎重機很囂張嗎,接著出手打伊的父親,伊父親要防衛就先把對方壓著,之後警察來後叫他們放手,伊父親先放手,但是那名男子還是抓著伊父親的包包情節相符(見本院易字卷第51頁);又與證人 楊書維 (即當天到場處理員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伊到現場時看到被告江嘉隆的機車停在馬路上,郭明昆的車子橫放在被告江嘉隆機車前面,如果不是兩車有發生車禍,那就是郭明昆騎乘機車去攔被告騎乘的機車,此時被告江嘉隆壓在郭明昆身上,被告當時沒有用很大力,被告江嘉隆的意思是要等到警方到場才放手,伊到場後請被告江嘉隆放手他就放手了等語無訛(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構成強制罪,需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
人行使權利,此觀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是以,要構成強制罪,主觀上自需具有為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意圖。參諸本院當庭勘驗證人郭婉汝所拍攝之現場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105年5月12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6頁至第17頁背面),而在案發時畫面中甲男為被告江嘉隆,而乙男為郭明昆乙節,為被告江嘉隆及郭明昆 陳明 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7頁),則觀諸勘驗內容,被告江嘉隆雖將郭明昆壓制在地上,惟其並同時表示「叫警察來啊」等語,又於此期間,郭明昆亦抓住被告江嘉隆之衣服,並稱「我不打算讓你走啦」等語,郭婉汝在旁要求被告江嘉隆放手,被告江嘉隆則不停表示「他把我拉住阿」等語,可知被告江嘉隆於壓制郭明昆並要求報警後,即想起身,然係郭明昆拉住其衣服致其無法起身,其始繼續與郭明昆拉扯等節,衡情被告江嘉隆如確有妨害自由之犯意,理當不會表示「叫警察來」,否則報警將可能使其犯行當場為警所發覺而陷己於罪,亦非事理之常,且被告江嘉隆將郭明昆壓制在地後,即欲起身,雖因郭明昆不斷與之拉扯,使其無法起身,故而繼續與郭明昆拉扯,然其待證人楊書維到場處理後,即立即鬆開告訴人,足徵被告江嘉隆將郭明昆壓制在地之目的並非係為阻止其起身行動。審究被告江嘉隆主觀上因認郭明昆及郭婉汝之行為已危害其生命、身體之安全,而為阻止郭明昆之拉扯及挑釁行為,始將郭明昆壓制在地,可認被告江嘉隆之前開行為並非出於妨害郭明昆起身行動之權利,故難認被告江嘉隆有何強制罪之主觀犯意,被告前開所辯,尚非虛妄,應堪採信。
㈢至證人郭明昆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伊騎車載郭
婉汝行經民生路時就看到被告江嘉隆騎乘重型機車在蛇行,郭婉汝在中華路的時候就想要下車罵被告江嘉隆,但被伊阻止了,後來伊及郭婉汝在中山北路上停等紅綠燈時看到被告江嘉隆,伊就下車跟被告說你騎車不要騎這樣,被告江嘉隆就把安全帽脫下來放在機車座墊上,並用拳頭打伊身體和臉部,且將伊壓制在地上等警察來等語(見偵查卷第31頁,本院易字卷第29頁);證人郭婉汝於偵查時證稱當天伊搭乘郭明昆所騎乘之機車,在民生路時碰到被告江嘉隆騎乘重型機車沿路蛇行,在停等紅綠燈時,伊準備下車想要走近被告江嘉隆告知他說不可以隨意變換車道,但被郭明昆拉住了,騎一段路後,又在中山北路22號前碰到被告江嘉隆,被告江嘉隆下車,並將安全帽脫下,揮拳毆打郭明昆,並將郭明昆壓制在馬路旁,伊就從後面欲將2人拉開,但無法拉開,後來警察就到了云云(見偵查卷第38頁至第39頁);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在路上看到被告江嘉隆騎乘機車鑽來鑽去,伊與郭明昆就停車要跟他講騎車怎麼可以這樣騎,但被告江嘉隆一停車就把安全帽一脫,放在機車座墊上,一拳就打到郭明昆臉部,後來在爭執的時候,郭明昆就被告江嘉隆壓制在地上,伊怎麼都拉不開,後來警察就到了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32頁),倘證人郭明昆及郭婉汝所述為真,可知該時被告江嘉隆係不滿證人郭明昆之指正故而毆打並將之壓制在地,衡諸常情一般人在處於氣憤,情緒高漲之情境下,應無心思顧及安全帽,更遑論特地將安全帽脫下並擺放好後始出手毆打他人,且縱有將安全帽脫下之情形,其脫下之目的應係為以之為武器而持之攻擊他人,難以想像一般人處於前述情形下仍會好整以暇的將安全帽脫下並將之擺妥後始攻擊他人,2位證人前開所述實有違常情。再者證人郭婉汝於本院審理時稱:伊坐在機車上時先跟被告江嘉隆說機車不要這樣騎,然後被告江嘉隆就把車子停下來後下車,一下車就把安全帽脫掉,接著郭明昆就下車,郭明昆還沒講話就被被告江嘉隆打了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34頁),此即與證人郭明昆前稱係其先向被告江嘉隆表示不要這樣騎車,其後被告江嘉隆即下車,並將安全帽脫下後毆打其之證述內容不符。按人之記憶固有限度,雖無法強求被害人及證人就事發經過得以鉅細靡遺,記憶無誤,但對於案發之重要情節,印象應甚為深刻,然證人郭明昆及郭婉汝之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其等對於事發經過之證述內容明顯不一致而有瑕疵,且與事實不符,自不能徒憑此不實之證述,遽入人於罪。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行為,主觀上並無妨害郭明昆權利行使
之犯意,自不得逕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相繩,而本件公訴人所舉關於被告江嘉隆涉犯強制罪嫌之證據,本院認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江嘉隆確有妨害郭明昆行使權利之意思,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江嘉隆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㈤至被告雖聲請傳喚案發當時至現場處理之女員警 廖妙妮 ,以
證明案發當時,證人楊書維到現場後曾要求郭明昆放手,但郭明昆未馬上放手,係待證人楊書維叫了3次後才放手之事實,惟證人江昱嫺已明確證稱:警察到場後有叫他們放手,被告先放手,但是郭明昆還是抓著被告的包包等語,詳如前述,且郭明昆是否係在警方叫了3次「放手」,始放手乙節並不影響被告就本案並無妨害自由犯意之認定,殊無再為調查之必要。從而,被告上述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不予准許,附此說明。
貳、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江嘉隆及郭明昆於前揭時、地,基於傷害之犯意,雙方相互拉扯毆打,造成被告郭明昆受有上唇擦傷、右背部挫擦傷、右手肘挫擦傷及右腰部挫傷,被告江嘉隆則受有後頸部挫傷、前胸部及右手第四指挫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江嘉隆及郭明昆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嘉隆、郭明昆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江嘉隆、郭明昆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兼告訴人江嘉隆與被告兼告訴人郭明昆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江嘉隆並於105年5月12日當庭對被告郭明昆撤回告訴,告訴人郭明昆亦於同日當庭對被告江嘉隆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調解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另被告江嘉隆稱其對於被告郭明昆之攔車行為已提出妨害自由之刑事告訴,何以未見檢察官處理等語,經查被告江嘉隆確實已於警詢時對被告郭明昆提出妨害自由之告訴(見偵查卷第4頁),然被告郭明昆是否涉及妨害自由罪嫌非屬本件起訴範圍所及,本院自不得予以審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附表:
┌───────────────────────────┐│勘驗結果│││├───────────────────────────┤│⑴檔案名稱VIDEO0011.mp4影片時間〔00:00:00~00:0028││〕││││【影片開始時,於立著一面台灣大哥大的白色旗子之藍色底座││旁,一名平頭髮型、身著黑色上衣(左手袖口有美津濃Mizuno││商標)、左手腕戴手表、頸上掛著包包背帶之男子(下稱甲男││),以雙手及右腳將另一名頭戴半罩式無擋風鏡片之白色安全││帽、身著淺色領口之黑色上衣、左胸口之口袋中置有一包香菸││之男子(下稱乙男)壓制在地,乙男臉上人中處有一道傷口,││以左手拉扯甲男的上衣領口】││││某女(下稱A女):動手什麼啦,超車你還囂張跟人家動手喔││。【A女以著藍色長袖之右手拉扯甲男左手,甲男將臉些微轉││向左方】││甲男:你整路在跟怎樣,走喔。││A女:誰在跟你?你給人家超車捏。││甲男:叫警察來啊。││A女:怎樣?││乙男:來啊。││A女:你「重機」(國語)比較囂張喔。你「重機」(國語)││比較囂張嗎?││甲男:叫警察來啊。││A女:你「重機」(國語)比較囂張嗎?││甲男:誰「重機」(國語)比較囂張?││A女:怎樣?││乙男:叫、叫人來□□□(聽不清楚)。││A女:你「撞」(國語)人、撞到受傷你現在是怎樣?││甲男:誰把他撞到受傷?││A女:這不是你撞的?││甲男:誰把他撞?││A女:剛剛把他打的。現在把他打怎樣?││【乙男朝著拿著手機拍攝之A女說話】乙男:「郭婉汝,來」││(國語)。││A女:好。││乙男:□□□(聽不清楚)。││A女:好。││││⑵檔案名稱VIDEO0012.mp4影片時間〔00:00:00~00:00:││50〕││││【影片開始時,甲男左手撐在藍色底座上並持續將乙男壓制在││地,A女走到甲男右方,以右手拉扯甲男右手】。││││甲男:拉著啊。││A女:你給我放手。││甲男:他把我拉住我怎麼放。││乙男:□□□(聽不清楚)。││A女:放手,你把人家壓著,放手。││甲男:他把我拉住我怎麼放。││A女:你給我放手。││甲男:他把我拉住。││A女:你給我放手。││【嗣後A女走到甲男左側、躺著之乙男頭部附近,可見乙男頭││部附近出現一包香菸及打火機,甲男收回原先撐在藍色底座上││之左手,而乙男以左手拉著甲男衣服】。││A女:你給我放手,你把人家打到受傷了,你給我放手喔。││乙男:我不打算讓你走啦。││A女:你給我放手。││甲男:他把我拉住啊。││A女:放手。││甲男:我放…他把我拉住你沒看到喔?││A女:你別假。││乙男:我不打算讓你走。││A女:走啦,不要給他放手,你把他打到受傷了啦。││乙男:啊你就…。││甲男:他把我拉住啊。││A女:你給我放手,你給我放手。││乙男:□□□(聽不清楚)。││A女:你給我放手。││【A女以右手推了甲男一下,接著往後走,旁邊停了一台紅色││機車,該車坐墊上鋪著一條紅布、布上置有一頂白色半罩式安││全帽】。││A女:你不要這樣把他打啦。││甲男:誰把他打?││A女:你把他打的整個臉都…受傷啊。││乙男:□□□(聽不清楚)。││A女:□□□(聽不清楚)很多傷。││乙男:「郭婉汝,不要來」(國語)□□□(聽不清楚)。││【A女從紅色機車左方走回甲男與乙男附近】。││乙男:怎樣,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