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蔡水明
被   告  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