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小字第5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