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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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李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李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邱李禘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另受刑人邱李禘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雖前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併為緩刑5年之宣告,惟該緩刑宣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227號刑事裁定撤銷,並於民國108年2月1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案號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邱李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6部分(共26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確定;附表編號27至54部分(共28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有上開各案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考量受刑人本案係於101年6月間某日起至104年5月19日止先後密集犯罪質相同之重利罪(計52罪)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金額、次數,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6月;兼衡其各次犯罪類型雷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另犯罪質不同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與重利罪成立想像競合犯之1罪,計2罪)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邱李禘所犯如附表編號27至54所示各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各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14日約10天前某│102年6月21日約10天前某│102年6月28日約10天前某│││時│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795號│795號│79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4.06.17│││││││├─┼─────────┼───────────┼───────────┼───────────┤│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確定)│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約10天前某│102年7月16日約10天前某│102年6月14日約8天前某│││時│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795號│795號│79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4.06.17│││││││├─┼─────────┼───────────┼───────────┼───────────┤│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確定)│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2日約8天前某時│102年6月14日約7天前某│102年7月19日約15天前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795號│795號│79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4.06.17│││││││├─┼─────────┼───────────┼───────────┼───────────┤│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確定)│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24日約15天前某│102年7月30日約15天前某│102年8月6日約15天前某│││時│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795號│795號│79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4.06.17│││││││├─┼─────────┼───────────┼───────────┼───────────┤│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確定)│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8日約15天前某│102年8月12日約15天前某│102年8月16日約15天前某│││時│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795號│795號│79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4.06.17│││││││├─┼─────────┼───────────┼───────────┼───────────┤│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確定)│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20日約15天前某│102年8月22日約15天前某│102年8月26日約15天前某│││時│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795號│795號│79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4.06.17│││││││├─┼─────────┼───────────┼───────────┼───────────┤│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確定)│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30日約15天前某│102年6月4日之某時│102年7月5日約5天前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795號│795號│79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4.06.17│││││││├─┼─────────┼───────────┼───────────┼───────────┤│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確定)│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24│├───────────┼───────────┼───────────┼───────────┤│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約5天前某時│102年6月18日約15天前某│102年7月9日約15天前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795號│795號│79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4.06.17│││││││├─┼─────────┼───────────┼───────────┼───────────┤│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確定)│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5│26│27│├───────────┼───────────┼───────────┼───────────┤│罪名│重利│重利│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誤│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載2月),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31日約15天前│101年8月30日約10天前某│102年12月19日至103年1│││某時│時│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795號│795號│921號等│├─┬─────────┼───────────┼───────────┼───────────┤│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4.06.17│104.06.17│107.09.19│││││││├─┼─────────┼───────────┼───────────┼───────────┤│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3年度易字第76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20│104.07.20│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緩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第167號(編號1-26已定│第167號(編號1-26已定│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且原宣告之緩刑業經撤銷│已執畢)│││確定)│確定)││└───────────┴───────────┴───────────┴───────────┘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8│29│30│├───────────┼───────────┼───────────┼───────────┤│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間某日至同年4│103年4月9日│103年4月間某日起至9月│││月7日││2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1│32│3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6月間某日│104年2月2日│104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35│3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間某日│104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7│38│3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27日│104年5月12日│104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0│41│4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3│44│45│├───────────┼───────────┼───────────┼───────────┤│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4日│104年2月16日│104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6│47│48│├───────────┼───────────┼───────────┼───────────┤│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16日│104年4月2日│104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9│50│51│├───────────┼───────────┼───────────┼───────────┤│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5月15日│101年6月間某日起││││││├───────────┼───────────┼───────────┼───────────┤│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附表:受刑人邱李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2│53│54│├───────────┼───────────┼───────────┼───────────┤│罪名│恐嚇危害安全│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11日至同年9月│104年初某日│103年12月下旬某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年度案號│921號等│921號等│92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審││││││├─────────┼───────────┼───────────┼───────────┤││判決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19│107.09.19│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212號(編號27-5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