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20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債務人 梁哲誌 債務人 梁哲綸 債務人 梁心瑜 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梁左內 人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梁 周阿春
一、債務人梁哲誌、梁哲綸、梁心瑜於繼承被繼承人 梁國榮 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梁哲誌、梁哲綸、梁心瑜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就相對人梁左內、 梁周阿春 部分駁回(依民法第1138條、1139條、1176條,因被繼承人之遺產已經被繼承人之子女梁哲誌、梁哲綸、梁心瑜繼承,自無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梁左內、梁周阿春繼承。故相對人梁左內、梁周阿春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此亦經本院調民國95年度繼字第209號卷審核相符))。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玥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