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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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83號上訴人 陳銀安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101年度偵字第3274號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銀安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收受本案判決後,雖於101年6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可稽,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1年10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1年10月9日由與被告同住所之母親 陳許素吟 收受,有本院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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