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3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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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38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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