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04號
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被上訴人  甲○○
即原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平山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壹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