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04號
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被上訴人 甲○○
即原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平山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壹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