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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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小字第2149號與被上訴人 李秀娟 即月
老 李姐 婚友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會員費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
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27,750元、23,250元,故上訴人各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