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小字第2149號與被上訴人 李秀娟 即月
李姐 婚友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會員費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
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27,750元、23,250元,故上訴人各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