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田為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3981元田為琪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61055元田為琪自民國9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