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66號
原 告 歐洲皇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歐洲皇宮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96年
2月起至98年3月止,合計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6,146元,迭經催
討未果,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
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積欠管理費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存證信函及規約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
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給付
管理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