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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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
抗 告 人  郭玉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在耕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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