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636號
原 告 翁寶 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建大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建大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萬貳
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壹拾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