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劉世琪
被   告  張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張益嘉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