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告 高麗雲 (原名 高美好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