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小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小字第780號

原告 吳承書

參加人 郭惟菱

被告 蕭翔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份向被告購買火星塞(下稱系爭火星塞),系爭火星塞於臺南市新營地區交付,原告再將系爭火星塞安裝到參加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上。後原告於109年7月11日駕駛系爭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近新營休息站路段時,系爭汽車突然間嚴重降速,抖動嚴重、怠速不穩(下稱系爭事故),送至原廠保養廠維修後,經技師告知發現系爭火星塞點火頭斷裂,導致系爭汽車引擎需要大修,系爭火星塞顯有瑕疵。復經委託友人比對才知道系爭火星塞與系爭汽車原廠專用的火星塞型號並無匹配,冷熱值差了二級,被告對於原告因系爭事故支出維修費新臺幣(下同)55,000元置之不理等語,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以:系爭火星塞是原告委託被告幫忙至大陸淘寶網所購買,被告非店家也無現貨,只能委託購買,且原告已經使用1年2個月。被告是一個小車隊,經常到大陸淘寶網購買汽車改裝品零件回來使用,並分享在車隊LINE群組以及臉書不公開社團,對改裝品有興趣的車友就會委託被告幫忙購買,被告都會明確標示跟告知商品沒有保固。況且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當下,並未立即拆卸系爭火星塞檢查,汽車抖動的原因眾多,舉凡節氣門、積碳、電腦系統、空燃比、燃油濃度、燃油系統、進排氣系統、點火系統點火線圈考耳等,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後仍將系爭汽車硬開超過20公里至原廠,已嚴重不當使用系爭汽車。原廠所提供之汽缸頭照片燃燒室多處明顯有積碳形成,極可能因引擎不明原因抖動造成積碳脫落撞擊火星塞跟汽門造成損壞,原廠並未提供第三方公正單位鑑定如何證明系爭火星塞與汽門損壞原因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是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何,經本院發函命原告說明請求依據之法規條文或契約條文,原告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補陳,則本件究應適用何種法律關係,顯有疑義,此不利益應歸負有舉證責任之原告。

 ㈡再者,被告抗辯其就系爭火星塞為代購者,並非出賣人一情,已提出LINE群組紀錄、個人臉書動態及留言、臉書不公開社團留言紀錄在卷為據,亦有原告所提LINE群組紀錄在卷為憑,從被告張貼的商品圖片可知,該等商品(包含系爭火星塞)均流通於大陸地區,且亦有不少車友留言表示被告就商品為代購、「代淘」性質,被告並不負保固責任,原告對此等情事亦無舉相反事證為辯駁,僅陳稱因已危及生命,被告跟我說系爭火星塞好用,我才會去購買等語。因此,可認被告就系爭火星塞應僅是受原告之託後,再向大陸地區業者購買,並非系爭火星塞之出賣人或代理商。

 ㈢又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所為委任契約係指當事人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處理之契約,著重在一定事務之處理。復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35條、第54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受原告委託代購系爭火星塞,已於購入後交付系爭火星塞給原告,其受任事務即告完成,且被告於受委任之初已告知原告其不負系爭火星塞之保固責任,此節亦為原告於起訴狀中所自認,是縱然系爭火星塞有瑕疵,亦與被告無涉甚明。被告雖然於受任之時有表示系爭火星塞好用,然此僅是基於自身經驗的分享,從被告所提出之上述個人臉書動態及留言、臉書不公開社團留言紀錄等亦可知有其他車友購入相同型號火星塞後,滿意其品質,故實難認被告就受任事務的處理上有何過失,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汽車之系爭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兩造就系爭火星塞之交付取得應為委任關係,被告已於受任事務處理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無過失可言,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汽車因系爭事故所生之維修費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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