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75號原告慈善總堂法定代理人 陳榮 被告 尚蕭如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