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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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3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本院(附表編號2、3)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60號、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03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72號、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92號)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之罪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高雄地檢101年執字14882號執行完畢;其餘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51條規定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3罪宣告刑度,所犯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犯罪之嚴重性及犯罪態樣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素珍附表:受刑人陳世傑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1年9月│同左│101年10│高雄地│││危害│刑4月│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18日││月23日│檢101│││防制││101年度毒偵│101年度││││年執字│││條例││字第3287號│簡字第││││14882││││├──────┤4460號││││號執行│││││101年5月23日│││││完畢│├─┼──┼───┼──────┼────┼────┼────┼────┼───┤│2│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本院102│102年8月│最高法院│102年10││││危害│刑3年│法院檢察署│年度上訴│7日│102年度│月24日││││防制│10月│100年度偵字│字第403││台上字第│││││條例││第28780號、│號││4372號│││││││28960號、101││││││││││年度偵字第││││││││││8104號│││││││││├──────┤│││││││││100年9月1日││││││││││至同年月29日││││││├─┼──┼───┼──────┼────┼────┼────┼────┼───┤│3│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本院102│102年10│同左│102年11││││危害│刑2年4│法院檢察署│年度上訴│月22日││月12日││││防制│月│101年度偵字│字第692│││││││條例││第26628號│號││││││││├──────┤│││││││││101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