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74號原告 廖麗雅 被告 廖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載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玖萬壹仟零肆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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