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52號原告三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義男 被告洪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83,379元,應
繳裁判費3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05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