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丁○○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而向相對人之戶籍址送達存證信函,但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所載,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