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夢幻區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烈明
被上訴人  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307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
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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