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53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務必詳細填寫說明書之內容)。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或切結。
6.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8.聲請人擔任董事之福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
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另釋明該公司係於何時辦理解散登記。
9.聲請人之戶籍地在高雄縣,而住所地與工作地在台南市,請釋明欲久住之地究為何者,及目前實際住所地為何,並提出戶籍謄本外之證明文件。
10.請提出聲請人持有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1.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43元、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549元、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7226元原因為何。
12.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721元、桐核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300元、速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2400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分公司「競技」所得185元、個人「執行」所得335元原因為何。
13.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1月1日起至97年11月2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