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QualcommAtherosInternationalLtd.
Road,GroundFloor,PembrokeHM08Bermuda法定代理人DanielP.Welch代理人 廖郁茹 律師
彭楚云 律師複代理人 黃鈺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高通創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Y-0000000-0131,312,2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