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魏小芸 被告 魏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