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育勝具保人馮義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義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育勝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馮義勝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胡育勝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
,由具保人馮義勝於民國108年9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嗣經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由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1752號指揮執行各事實,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茲因聲請人委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拘提被告亦無結果等,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11日新北檢錫銅110執助1099字第1100046058號函暨所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31日新北檢德(銅110執助1099號)字通知、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及屏東地檢署已於110年5月20日依法通緝被告等情,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矯正資料查詢結果、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14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