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人 張簡淑君 相對人 王林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為見票即付之本票,相對人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即不具備對抗告人行使追索權之要件,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違誤。且系爭本票票據權利均因時效而消滅,原裁定不察相對人之請求權均已因時效而消滅,亦有違誤,法院應就時效抗辯有無理由加以審查,始合於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原則,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因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故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依訴訟程序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臺抗字第714號、57年度臺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本票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且有關本票是否未經執票人提示,乃關係執票人得否行使追索權,為實體問題,亦應由發票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22號、93年度臺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詎經提示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依系爭本票形式應記載事項審認結果,認符合票據法規定,因而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自無不合。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未經提示,及系爭本票票款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等節,因票載之發票日僅為判斷基準之一,時效是否完成仍涉及有無中斷事由、有無提示及如何計算等實體上權利之爭執事項,均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非抗告法院於非訟事件程序中所能審酌,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以資解決,而非針對系爭本票裁定提起抗告。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林綉君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52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提示日││├──┼───────┼────────┼──────┼────┤│001│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03│├──┼───────┼────────┼──────┼────┤│002│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04│├──┼───────┼────────┼──────┼────┤│003│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06│├──┼───────┼────────┼──────┼────┤│004│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07│├──┼───────┼────────┼──────┼────┤│005│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08│├──┼───────┼────────┼──────┼────┤│006│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13│├──┼───────┼────────┼──────┼────┤│007│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14│├──┼───────┼────────┼──────┼────┤│008│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15│├──┼───────┼────────┼──────┼────┤│009│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16│├──┼───────┼────────┼──────┼────┤│010│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17│├──┼───────┼────────┼──────┼────┤│011│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18│├──┼───────┼────────┼──────┼────┤│012│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19│├──┼───────┼────────┼──────┼────┤│013│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20│├──┼───────┼────────┼──────┼────┤│014│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21│├──┼───────┼────────┼──────┼────┤│015│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22│├──┼───────┼────────┼──────┼────┤│016│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23│├──┼───────┼────────┼──────┼────┤│017│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24│├──┼───────┼────────┼──────┼────┤│018│105年12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576425│├──┼───────┼────────┼──────┼────┤│019│105年5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737054│├──┼───────┼────────┼──────┼────┤│020│105年6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73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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