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薛靜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李臺生 、 李香女 、 黃正興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