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09號原告 劉亦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千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