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7號原告 鄭麗娟 被告 陳文政
顧庭維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30,141元(
7,362,039元+368,102元=7,730,141元),應繳裁判費77,6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1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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