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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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被告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