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2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甲○○提出本件上訴之時間為民國(下同)98年3月12日,惟其上訴狀所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現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本院民國98年2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98年3月6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母 陳美鸞 收悉,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爰依據前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