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求為命本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四三○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名義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九萬三千六百十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其中本金四十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算至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日即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計八千七百二十一日),及其中本金四十二萬元及自七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算至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日即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計八千六百九十三日),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利息合計一百十七萬三千六百十元),計一百九十九萬三千六百十元】,及執行費六千五百六十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二百萬零一百七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九十九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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