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8號聲請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2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四年度朴簡字第二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朴簡字第二九號判決,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更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