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4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0號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 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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